药品维权反获刑:一桩信访定罪案的司法与行政争议
赣州市定南县一名肢体残疾人钟先生,因孙女疑似药品离世后相关部门履职不当走上维权路,2019年被当地法Y以敲诈勒索罪定罪,二审中级法Y改判寻衅滋事罪。钟先生不服判决,2021年申诉被驳回后,2025 年 6 月 11 日向最高人民法Y递交了相关材料,又于 2025 年 8 月向最高人民检C院提起申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并获国家赔偿,案件背后的事实认定、司法程序与行政履职问题,成为申诉核心争议点。
一、事件起源:婴儿疑因药品离世,基层部门履职失当
2009年3月17日,钟先生出生40余天的孙女突发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婴儿系因母亲服用当地药房售卖的左炔诺孕酮片(毓婷),通过哺乳中毒死亡。
定南县公A局出警后未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仅交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药监局调查后认定,药店购销流程合法、药品无质量问题,接诊医生也未明确药品与婴儿死亡存在直接关联。2010年,县药监局、县政F先后出具意见,以未进行尸检无法明确死因为由,驳回了家属对部门不作为的指控;同年7月,赣州市政F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该信访事项被三级终结,家属的合理诉求始终未得到妥善回应。
二、维权之路:从药品监督到越级信访,诉求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
2010年8月,钟先生赴京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修改毓婷药品说明书,该诉求后续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推进。2012年3月,国家药监局答复称,未发现该药品对哺乳婴儿存在危害的证据,但建议在说明书中增加“哺乳期妇女服药后暂停授乳至少3天”的安全提示,这一答复侧面印证了钟先生投诉的合理性。
此后数年间,钟先生多次向省、市食药监部门及镇政F信访,均被告知“已多次答复,不再处理”。2018年2月,相关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此事,钟先生提出12万元赔偿诉求,镇政F拒绝后协调药店给予2-3万元人道主义救助,后续药店拟承担的3万元赔偿方案,均未被钟先生接受。此后,钟先生多次向县委书记发送信息,以“赴京上访”为由要求解决问题,并频繁到县纪委、药监局等部门反映诉求,被相关工作人员证实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
2017年8月,国家食药监总局与财政部印发举报奖励办法,明确药品安全举报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钟先生认为,自己的投诉推动了毓婷说明书的修订,属于“特别重大贡献”,遂于2018年11月提交50万元奖励申请,并在当年8-12月三次赴京向国家药监局主张权利。国家药监局工作人员证实,钟先生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其反映的并非药品违法行为,且说明书修订与其中诉求无直接因果关系。双方矛盾激化后,钟先生被指辱骂工作人员、扬言向中纪委投诉,国家药监局遂将其缠访情况通报江西省驻京办。为劝返钟先生,镇政F工作人员垫付了其赴京的食宿、车票等多项费用。
三、定罪与审判:从敲诈勒索到寻衅滋事,司法程序争议重重
2018年12月27日,镇政F工作人员向公A机关报案,称钟先生涉嫌敲诈勒索,定南县公A局当日受案并立案侦查。2019年1月11日,钟先生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定南县法Y一审认定,钟先生借上访要挟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钟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3月15日邮寄上诉材料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Y,主张上访是公民合法权利,申请奖励并非犯罪行为,辩护人也请求宣告钟先生无罪。赣州市人民检C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钟先生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2020年7月20日,中级法Y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钟先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0日止),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钟先生向中级法Y申诉,2021年5月法Y对其相关申诉立案审查,同年10月出具驳回通知书,认为钟先生缠访闹访破坏社会秩序,二审定罪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不符合再审情形。
四、申诉核心:司法不公与行政失职的双重控诉
钟先生在向最高人民检C院的申诉中指出,原审法Y存在多重违法违规情形:事实认定严重错误,认定其辱骂工作人员、要求政F赔偿12万元均与事实不符,其申请奖励有明确文件依据,并非非法占有;法律适用存在偏差,二审将合法信访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混淆了维权与犯罪的边界,对残疾人钟先生的量刑缺乏人文关怀;案件由镇政F报案立案,存在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嫌疑,申诉被驳回后也未给予后续救济途径。
同时,钟先生控诉相关行政部门履职失当:定南县公A局对婴儿死亡案件有案不立,未告知家属申请尸检的权利,导致婴儿死因成谜;县药监局未依法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职责,与其他部门相互推诿扯皮;国家药监局工作人员曾将药品名“毓婷”误写为“舒婷”,工作态度极不严谨。其还指控镇政F官员歪曲事实、抱团腐败,将合法维权行为定性为犯罪,属于典型的打击报复信访人行为。
五、申诉请求:还原公道,彰显法治精神
钟先生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规定,向最高人民检C院提出两项核心申诉请求:
一是依法撤销二审及一审刑事判决书,改判其无罪;
二是要求获得被错误羁押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诉讼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钟先生的维权行为,不仅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是出于对婴幼儿生命健康的保护,其反映的药品安全问题推动了相关说明书的完善,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共利益的体现,却因维权被定罪判刑,遭受了身心与精神的双重伤害。
该案不仅关乎钟先生个人的名誉与权益,更关乎公民合法维权的边界、司法程序的公正与行政部门的履职规范。公民依法行使申诉、控告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需严格遵循事实与法律,行政部门应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唯有如此,才能彰显司法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钟先生的申诉,正是希望最高人民检C院依法再审,纠正原审错误,还其公道,也让公众看到合法维权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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