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无妄的商事纠纷:天宇地产的维权之路
王明福先生,江西省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深耕地产行业多年,始终秉持合法经营、契约至上、诚信守诺的经营原则带领企业稳步发展,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商业口碑。然而,一场看似常规的商铺买卖合作,却让天宇地产无端卷入漫长曲折的民事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多重司法程序,更遭遇同案不同判的不合理司法情形,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屡受冲击,正常经营秩序被严重干扰。作为企业掌舵人,王明福先生满心无奈却始终坚守法律底线,穷尽司法途径维权,只为寻求一份经得起事实与法律检验的公正司法裁判。
一、合同为基:明确约束的商铺买卖关系
2019年12月17日,江西省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宇地产”)与吴某平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正式签订《商业楼买卖合同》,约定天宇地产将名下湖城新天地1楼101号、201号商铺整体出售给吴某平,案涉商铺总交易价款为3800万元。
合同对付款节点、权利授权、资金管理等核心事项作出明确且严苛的约定,成为双方商事合作的法定基石:
1. 吴某平需先行支付600万元,待天宇地产完成案涉商铺产权证赎回手续后,再支付1200万元;
2. 吴某平累计付清1800万元后,方可取得以天宇地产名义对外销售的授权;
3. 即便取得销售授权,相关销售款必须全额进入天宇地产对公账户,由公司指定专属财务人员对接所有收款、开票等财务事宜。
在王明福董事长看来,案涉合同清晰界定了双方权责边界,天宇地产与吴某平原属平等的商铺买卖双方,吴某平买断商铺后应自行处置、自负盈亏,天宇地产仅在其满足全部付款条件后提供合法资质配合销售,双方绝非委托代理关系,更无任何包销合作的合意与约定。
二、暗生变数:一方违约与第三方过失引发的私下交易
合同履行过程中,吴某平始终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付款进度持续滞后,经天宇地产多次催告后仍未补足款项。截至2021年1月19日双方签订《商业楼买卖合同二》时,天宇地产仅收到吴某平支付的1374万元,距离1800万元的销售授权条件仍差426万元,吴某平原属违约方,且始终未取得案涉商铺的合法销售授权。
而在吴某平未取得销售授权、天宇地产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吴某平已擅自与余某秀就案涉商铺开展私下交易:2019年12月27日,吴某平与余某秀签订《购商铺协议书》,约定余某秀以85万元购房款加5年商铺使用权(折算35万元)的方式购买案涉部分商铺。此后,余某秀分两次将85万元购房款全部转入吴某平个人账户,既未与天宇地产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要求天宇地产开具收款收据、购房发票,更未办理网签备案等正规购房手续,完全背离商品房交易的法定流程与行业规范。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余某秀的表姐胡某红曾就案涉商铺与吴某平发生类似私下交易:同样直接向吴某平个人账户支付款项,未与天宇地产对接任何购房手续,未通过天宇地产对公账户结算,未办理任何正规产权备案手续。天宇地产对吴某平与余某秀、胡某红的两笔私下交易均毫不知情、未收分文、从未追认,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司法初判:秉持事实与法律的公正无责结果
后续,吴某平因自身债务问题,将案涉商铺另行出售给赵某爱并完成产权登记,导致余某秀的购房目的彻底落空。余某秀为挽回自身损失,将天宇地产与吴某平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返还85万元房款、支付相应利息并赔偿损失。
王明福董事长坚信,天宇地产既未参与吴某平与余某秀的私下交易,也未收取任何购房款项,更无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该案经一审法院[(2023)赣1128民初1490号]、二审法院[(2023)赣11民终2400号]审理后,均作出契合事实与法律的公正判决:两级法院均认定,余某秀作为购房人未尽到基本审慎注意义务,将大额购房款转入个人账户而非企业对公账户,存在明显过失,其与吴某平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对天宇地产的表见代理,天宇地产与余某秀之间未建立任何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天宇地产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胡某红就其与吴某平的类似私下交易纠纷,向法院提起对天宇地产的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及再审审查程序后,法院均驳回了胡某红要求天宇地产承担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余某秀案、胡某红案两份高度相似的判决,秉持了相同的法律适用标准,让王明福董事长与天宇地产感受到了司法公正的力量,也坚定了企业相信法律、遵守法律的信念。
四、再审反转:无新事实新证据下的同案不同判,司法公正遭遇挑战
余某秀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被依法驳回后,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出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令人意外且难以接受的是,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赣11民再12号民事判决,在无任何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的情况下,径直推翻了此前一审、二审的生效公正判决,作出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相悖的错误裁判:
1. 无视案涉两份《商业楼买卖合同》的明确约定,错误认定天宇地产与吴某平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
2. 忽视余某秀在交易过程中的重大过失,错误适用表见代理法律规则;
3. 双方从未有包销合意与约定,判决却无端将合法的商铺买卖关系错判为包销关系。
基于上述多重错误认定,该判决最终判令天宇地产与吴某平共同向余某秀返还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这一再审判决结果,让王明福董事长与天宇地产深感震惊与不解:天宇地产全程未参与私下交易、未收取任何款项、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却要为吴某平的违约行为与余某秀的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责任;更严重的是,该判决与胡某红案的裁判结果形成明显的同案不同判,打破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严肃性。天宇地产针对该错误再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再审,却遭到省高院不予受理的处理,这一结果不仅让天宇地产遭受无端的法律追责,更动摇了企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对当地营商环境与司法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
五、坚守维权:证据确凿,诉求明确只为捍卫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面对无妄的商事纠纷与错误的再审判决,为捍卫企业合法经营权益,纠正司法裁判中的错误,王明福董事长代表天宇地产,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力求通过合法司法途径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正确适用,核心诉求清晰而坚定:
1. 依法撤销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赣11民再12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2023)赣1128民初1490号]、二审[(2023)赣11民终2400号]的公正生效判决;
2. 依法改判驳回余某秀对天宇地产的全部诉讼请求,明确天宇地产无需就案涉私下交易承担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任何民事责任;
3. 依法判令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余某秀、吴某平共同承担。
为支撑再审诉求,还原案件事实,天宇地产已整理形成完整、详实、有效的证据链,核心证据包括:案涉《商业楼买卖合同》《商业楼买卖合同二》原件、吴某平付款明细及催告付款的相关凭证、余某秀向吴某平个人账户转账的银行凭证、天宇地产正规购房客户的交易资料(含对公账户收款凭证、正式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手续等)、本案各审级裁判文书、胡某红案一审、二审判决书及再审审查裁定书等,所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天宇地产在案涉纠纷中无任何过错,再审判决的认定与判决结果均存在明显错误,省高院不予受理立案再审的处理亦缺乏合理依据。
王明福董事长始终认为,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契约精神的坚守与稳定、公正的司法环境支撑;而司法公信力的树立,核心在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同案不同判加之再审立案申请被无故驳回,不仅会直接损害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更会让市场主体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动摇营商环境的法治根基。
这场维权之路纵有千难万险,面对省高院不予受理立案再审的阻碍,王明福董事长与天宇地产仍将矢志不渝、坚守到底。不仅为坚定实现企业的核心维权诉求,捍卫企业应有的合法经营权益,更要守护商事活动中不可动摇的契约精神,筑牢司法公正的坚实底线。天宇地产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深入核查案件事实,审慎审查全部证据细节,依法纠正错误判决,对省高院不予受理立案再审的问题予以审查,还企业一个公道,还市场一个公正。
同时也郑重呼吁相关司法部门高度关注此类同案不同判及再审立案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完善再审立案审查机制,坚决维护司法公信力,让每一个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都能在法治轨道上安心经营、稳步发展,让契约精神成为商事活动的根本遵循,让司法公正成为营商环境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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